第一條、 |
本章程係依據臺南市體育總會會章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南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依據臺南市體育總會提倡體育為宗旨專以推動本市游泳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發揚民族精神為目的。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會址:70099臺南郵局第2-101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tainansa102@gmail.com。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有關推動全市游泳運動事項。
(2)、秉承臺南市體育總會之指導在本市主辦全國性或區域性比賽。
(3)、協助並指導本市各地區舉辦地方性比賽。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為臺南市體育總會所屬之技術性組織對上級機關,須行文至臺南市體育總會函轉上級單位辦理。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為委員制,由體育總會敦聘在社會負有聲望且是倡導游泳運動熱心人士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應由委員中聘任八至十六人擔任常務委員,並就常務委員中指定一至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並聘任監察委員名額三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監察委員每任任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並推派市代表一至二人出席台南市體育總會會員代表,代表員額以配合體育總會理監事任期為原則;同時於每年度1~5月繳交會員代表會費,每年每人新臺幣貳仟元整。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並經委員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聘任之,並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各項會務。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視業務之需要在總幹事之下,分設副總幹事一至三人及財務幹事、總務、文書、競賽、輔導、場地、活動等各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總幹事遴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由臺南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聘任之秉承主任委員,總幹事之指示協助辦理業務。 |
第十條、 |
本委員會得設技術顧問團,由主任委員就籍設本市之游泳運動資深優良裁判、教練中遴選若干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組成之。 |
第十一條、 |
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召集人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
第十二條、 |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1)、全體委員會議一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2)、常務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3)、業務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總幹事召集之。 |
第十三條、 |
本委員會所需之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1)、主任委員及委員會成員及地方人士捐助或籌措。
(2)、政府單位之補助款或獎勵款。
(3)、本委員會附屬事業委辦講習、賽事之盈餘。 |
第十四條、 |
本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應呈請台南市體育總會派員列席,並將各種會議紀錄函請台南市體
育總會備查。 |
第十五條、 |
本委員會工作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情形,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告並送臺南市體
育總會備查。 |
第十六條、 |
本委員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各人或私人組織所有。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函報臺南市體育總會備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