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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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賽事

臺南市116年中等學校聯合運動會

臺南市116年中等學校聯合運動會
賽事名稱:臺南市116年中等學校聯合運動會
比賽日期:115/11/6 (星期五) ~ 115/11/8 (星期日)
比賽時間:08:00
比賽地點:國立成功大學室外游泳池
主辦單位:臺南市體育局
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
報名日期:115/10/11 ~ 115/10/23
報名費用:免費報名

臺南市116年中等學校聯合運動會游泳技術手冊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6日(星期五)至11月8日(星期日)。

二、比賽場地:國立成功大學室外游泳池

三、游泳競賽項目:

    組別:國中女子組、國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高中男子組
    項目:50、100、200、400、800、1500公尺自由式

          50、100、200公尺蛙式

          50、100、200公尺仰式

          50、100、200公尺蝶式

          200、400公尺混合式

          400、8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00公尺混合式接力

四、預定賽程:115年11月6日至11月8日,每日上午8時50分點名;9時00分比賽。

    1.賽前熱身練習時間 11月6日至11月8日上午6時30分至8時00分

    2.每日下午賽程視依當日賽事進行狀況,於當日早上現場廣播公告之。

   3.即日起開放報名至10/23日12時

五、參賽資格:

(一)依台南市各級國、高中學校組隊報名。

(二)每隊每項以報名3人為限,接力每項以1隊為限。

(三)每1名選手最多註冊參加3項(接力不在此限)。線上報名時務必填寫個人成績,俾便查對與分組水道。

六、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訂公告之最新規則。

(二)競賽制度:依據游泳規則、技術手冊、領隊會議之規定辦理。

(三)比賽細則:

  1. 為提昇游泳水準選手報名參賽項目不得以其他姿勢代替所報名參賽之項目,如自由式一律以捷泳,蝶式不得用蛙腳,仰式不得用雙手同時划水及蛙腳,如有違規其成績及名次不計。
  2. 國、高中400公尺自由式,國高中400公尺混合式,國女、國男、高女、高男800公尺自由式,國女、國男、高女、高男1500公尺自由式,如超過比賽預計時間(國、高中女400公尺自由式7:00分鐘,國、高男400公尺自由式6:45分鐘為限,國、高中女400公尺混合式7:45分鐘,國、高男400公尺混合式7:15分鐘為限,女子組800公尺以13:30分鐘,男生為13分鐘分鐘為限,女子組1500公尺以22分鐘,男子組以20分鐘為限),為不影響賽程之進行,裁判有權終止該選手繼續比賽,其成績及名次不計。
  3. 預定賽程如有更改或人數不足等等,於領隊(技術)會議決定之。
  4. 本次賽事列為116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參賽選拔依據。
  5. 如因國家徵招集訓或碰巧遴選上國家隊出賽,而無法出賽此次賽事,必須提出申請佐證相關計畫及出賽證明,交由審查委員遴選台南市全中運代表隊。
  6. 各單位填寫接力棒次表請教練或老師親筆填寫,並正確書寫選手證號,以便系統作業。選手或家長填寫大會一律不受理,亦請於當天接力棒次表於下午開賽前繳交,否則視同放棄賽事。
  7. 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須檢具大會請假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 30 分鐘,經檢錄主任及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核准請假之運動員,該請假賽次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包含接力),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棄權者則望後之賽程將都不得參賽(包含接力)。
  8. 本次賽事規則將依照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即時公佈之最新規則執行;如遇游泳規則修改,應由各單位相關人員自行負責注意最新規則修訂內容。

 

七、獎勵:

(一)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團體總錦標:設以下各組錦標,錄取名額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規定辦理,頒發獎盃。

1.高中男子組游泳錦標

2.高中女子組游泳錦標

3.國中男子組游泳錦標

4.國中女子組游泳錦標

(三)團體總錦標計分方式如下:依實際報名人數計算,參賽10人(組)以上時錄取8名, 9人(組)錄取7名,8人(組)取6名,7人(組)取5名,6人(組)取4名,5人(組)取3名,4人(組)取2名,3人(組)取1名。

1.錄取8名時,每項按9、7、6、5、4、3、2、1計分。

2.錄取7名時,每項按8、6、5、4、3、2、1計分。

3.錄取6名時,每項按7、5、4、3、2、1計分。

4.錄取5名時,每項按6、4、3、2、1計分

5.錄取4名時,每項按5、3、2、1計分。

6.錄取3名時,每項按4、2、1計分

7.錄取2名時,每項按3、1計分。

5.錄取1名時,每項按2計分。

6.接力賽視同單項計分,不加倍計分。

7.累積總分最多之單位為第1名,得分次多之單位,按所得分數之多寡,依次列為第2名、第3名,依此類推至第6名。如遇總分相同時,以各單位在比賽獲得第1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1名數目亦相同時,則以第2名之多寡判定,依此類推。如仍不能判分時,其名次並列。

八、會議:

(一)領隊暨技術會議:115年11月6日早上8時於賽事場地檢錄處招開技術會議。

(二)裁判會議:115年11月6日上午8時30分於游泳池檢錄組召開。

九、11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臺南市代表隊出賽規章

(一)參賽資格:

1.以臺南市聯合中等學校運動會為第一選拔依據(國家隊之選手不在此限),以決賽前六名為該項目正選選手,惟該項目前六名選手有未達標之名額則由其他盃賽認定成績最優者遞補代表臺南市代表隊名額出賽。

2.成績認定之賽會:

(1)各組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指定一次賽會做為選拔賽。

(2)115(9 月)年全國總統盃暨美津濃分齡游泳錦標賽。

(3)115(10 月)年全國北、中、南區游泳錦標賽。

(4)115(11 月)年全國冬季短水道游泳錦標賽。

(5)116(1 月)年全國北區游泳錦標賽。

(6)116(1 月)年全國中區游泳錦標賽。

(7)116(2 月)年全國南區游泳錦標賽。

(8) 116(3 月)年春季短水道游泳錦標賽。

註:上項2-8目成績認定以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以下簡稱游泳協會)公布之成績為主,無公布賽次之達標成績者,須取得游泳協會之證明文件。各縣市運動員參加上述賽會達到各組各項參賽標準者,始得正式向大會報名參賽,惟參賽資格各組各項參賽名額以6人(隊)為限,各參賽學校每項至多報名3人,接力項目各參賽學校以1隊為限。

十、以下注意事項及遵守事項

(一)場地開放練習時間11月6日至8日每日上午6時30分至8時00分。

(二)賽事中如有參加資格不符合者,立即取消比賽資格,後續賽事將不得再參賽,已賽完之獎勵也不予計算,獎狀一律繳回。違規者提報體育局及相關單位及本市游泳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三)本賽事選手應自行至檢錄處報到,現場不再唱名。報到時,各位選手必需攜帶選手證或學生證、健保卡或身分證件以供查驗,無法查驗時將不予參賽。

(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宣佈之。

(五)申訴僅接受單位領隊及教練以書面方式向大會提出異議,並填寫申述書,並在該項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附保證金5,000元,向大會正式提出。並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最終判決;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成立則保證金發回;申訴理由不成立時則保證金沒入。

(六)大會有權合併組別共同競賽,比賽當天如遇天災不可抗拒之情事,依大會公告事項為準。

(七)第0及第9水道為跳水衝刺水道,為保護選手安全,主泳池各水道、跳水池及暖身池禁用划手板、蛙鞋練習。且各隊練習時禁止使用哨子及電子哨,場內濕滑禁止奔跑,請遵守規定並注意安全。如規勸後仍不遵守將取消該名選手參賽資格。

(八)凡參賽之隊職員、選手或家長有違反運動精神、辱罵毆打裁判、未遵守賽場內指示致妨礙或延誤比賽進行、未依照程序提出申訴者,大會得由裁判長給予選手警告,警告後仍未從者,得由裁判長取消選手該項目之比賽,並呈請技術委員會議決終止其後之所有參賽項目;賽後另行提報本市體育總會游泳紀律委員會議議處後,呈請體育局執行。

(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會得於領隊會議修定,並在賽事大會中公告之。各單位未按時參與領隊會議者,不得於比賽現場提出不知情領隊會議決議事項之申訴。

(十)本競賽屬全中運選拔賽事,需依照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之規則均須跳水出發。

(十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註冊及報名資料僅供體育局及游泳委員會舉辦賽事使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十二)競賽場區只允許參賽選手及裁判工作人員進入,家長及帶隊教練必須於賽場外觀看,配合裁判執法工作,違反者依照第(八)點處理。